廣東消費維權十大案例發布 家具建材投訴占3成- DATE: 2025-05-04 21:51:13
日前,廣東記者從廣東省消委會了解到,消費作為2013年“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維權和宣傳紀念系列活動的維權一個重要組成部分,2012年廣東省消費維權十大案例已向社會發布。大案本網記者發現,具建十大案例中,材投成涉及家具建材的訴占案例就占了三件,分別是廣東:購買家具受欺詐,公益訴訟助維權;貨不對板缺誠信,消費調解無效提訴訟;家具店攜錢逃逸,維權管理處代付損失。大案以下是具建三大消費維權案情簡介及點評:
購買家具受欺詐 公益訴訟助維權
案情簡介:
家住武漢的丁先生與其妻子在2011年11月18日來到順德樂從選購全屋家具。在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奢奈家具店(訂貨單系蓋“樂從伯爵公館家具店”)看樣板時,材投成店員聲稱該店產品是訴占全實木,丁先生與其妻子聽到店員的廣東保證和看到店里的樣板后,便向該家具店購買床、柜、桌、椅、沙發等實木家具一批,雙方在“訂貨單”上明確約定家具的材質為“貨與樣板一樣,全實木家具,不含密度板,橡木做”,貨物總價款為70000元,同時約定于2011年12月28日交貨。當日丁先生與其妻子交付了2萬元的訂金后返回武漢等待家具的到來。隨后,該家具店告知丁先生有些產品停售,于是被迫更換產品,總價由70000元降為66300元。丁先生也于2012年1月1日如約全額支付家具余額46300元。但丁先生2012年1月6日以后才收到部分家具,該家具店不但逾期送貨,而且所送來的家具居然存在多處破損,做工粗糙,更為過分的是家具不是實木,是用類似紙屑壓縮的紙木板做成的。為此,丁先生與該家具店交涉,要求退貨退款。但該家具店態度惡劣,拒不退款。迫于無奈,丁先生多次向順德區樂從消委會投訴,并從武漢過來參與調解,但該家具店始終不肯答應退貨退款的合理要求,調解不成。
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順德區消委會將本案納入公益訴訟范圍,全力協助消費者丁先生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家具店,要求家具店雙倍賠償家具款及支付維權的合理成本(交通費、住宿費等)。順德區消委會不僅派出律師為丁先生無償提供訴訟代理,還幫丁先生支付訴訟費用。最終經法院審理,判決該家具店雙倍賠償丁先生家具貨款114548元,并賠償交通費670元、住宿費572元。
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痹撘幎ù_立了懲罰性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即“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本案中該店的做法是一種典型的欺詐行為。順德區消委會的幫助和法院的依法判決有效地維護了丁先生的合法權益,對不誠信經營者起到了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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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不對板缺誠信 調解無效提訴訟
案情簡介:
因信賴百安居這個品牌,廣州市消費者匡小姐選定了該店銷售的強化復合地板——傲凱閑逸模壓系列進行新房裝修,并于2011年10月簽訂了相關合同。裝修完后,匡小姐未認真檢查裝修質量,但覺得地板踩上去偶爾有響聲。2012年6月份匡小姐聯系廠家,對方派師傅過來檢查,被告知只要多踩幾下就會沒聲音了。隨后又發現部分地板表面開始起泡,經由廠家師傅打開后才發現地板已經發霉且背面標識為“傲勝”而非“傲凱”。11月份開始,匡小姐多次到百安居尋求解決方案,但每次的答復均一樣:保養不好造成的。于是匡小姐再向百安居上??偛客对V。11月18日廠家負責人與百安居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最終廠家同意將部分發霉地板換掉,而匡小姐要求全部更換。在雙方看法完全不一致的情況下,匡小姐隨后向省消委會投訴,質疑商家貨不對板,要求退或換所鋪的全部傲勝地板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省消委會接訴后,致電百安居了解情況,在核實匡小姐投訴所提到的“購買的是傲凱地板,給的卻是傲勝地板”時,對方并未有異議。此后多次電話聯系雙方進行調解,百安居最終的處理方案是:發霉的地板重新鋪貼;有一個小房間的地板可以免費更換7-8平方米;起泡的部分地板可以更換,而匡小姐堅持原訴求。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調解無效。在此情況下,省消委會建議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日前,匡小姐已向法院提起訴訟。
點評:
目前,由于部分商家信用意識淡薄,加上法律法規及監管缺失,以致家裝市場存在諸多問題,并成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重災區。消費者在遇到欺詐、質量、退換貨等問題時,勿有自認倒霉或嫌麻煩等消極心態,而是應積極維權,如通過與商家協商、向消委會投訴及向人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NextPage]
家具店攜錢逃逸 管理處代付損失
案情簡介:
2012年5月至8月期間,中山市消費者程女士、吳先生等4位消費者先后在中山市火炬區太陽城購物廣場一家具店訂購了一批家具,價值共13000元,提貨時間是8月的上旬。眼看日期到了,卻遲遲未收到訂購的家具,幾位消費者趕到太陽城廣場查看,卻發現該家具店已關閉。經詢問廣場管理處,得到消息稱該家具店經營者已攜帶錢財逃走。在與廣場管理處再三溝通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吳先生等人找到中山市火炬區消委分會請求幫助。
經火炬區消委分會調解,最終管理處愿意先墊付13000元購物款給消費者,下一步再追究該家具店的責任。
點評: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痹诒景咐?,根據法律法規,管理方作為柜臺的出租者及管理者,消費者是可以向其要求賠償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