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第3~5章和附錄A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17060-1997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是主要在機場、車站、海關等地利用電離輻射對行李包進行安全檢查的裝置。由于電離輻射對人群的可能危害,在編制本標準時,根據我國設備及其使用情況,參照采用美國聯邦行政法規2lCFR1020.40有關內容。 本標準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侯金鵬、鄧大平、朱建國、邱玉會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衛生防護標準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for X-ray luggage inspection system
GBZ127-200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及其使用的放射衛生防護技術要求和檢測檢驗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檢查行李包的柜式X射線系統。 本標準不適用于檢查行李包的便攜式小型X射線機、大型集裝箱安全檢查的X射線系統。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柜式X射線系統 cabinet X-ray system 柜體內安裝X射線球管的系統,它用于對進入柜體內部的行李包進行X射線照射檢查。在X射線產生時,該系統不僅能屏蔽輻射,并可阻擋人員進入柜體內部。 臨時或偶然地配用可攜式防護擋板的X射線設備(改裝者除外)不視為柜式X射線系統。 2.2 外表面 external surface 柜式X射線系統的外部表面,包括高壓發生器、門、蓋板、閂、控制旋鈕和其它永久性安裝的剛性器具,以及橫跨任何窗口和通道口的平面。 2.3 通道口 port 為傳送行李包進出柜式X射線系統接受照射或限于行李包體積難于整體進入柜體內部僅進行部分照射而設計的,在X射線發射期間保持在打開狀態的系統外表面的開口。 2.4 門 door 為常規操作而設計的可移動或可開啟的任何屏障,一般不需要工具就可打開并允許由此進入柜體內部。安裝在門上的剛性器具也屬于門的一部分。 2.5 蓋板 access panel 為維修或保養目的而設計的可移動或可開啟的任何屏障或面板,只有借助工具打開才能進入柜體內部。 2.6 接地故障 ground fault 意外的導體對地短路。 2.7 窗口 aperture 系統外表面的任何開口,但不包括X射線發射期間仍保持打開的通道口。 3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的放射防護技術要求 3.1 系統產生輻射時,距其外表面5m任意一點的空氣比釋動能率不得超過5μGy·h-1。 3.2 系統通道口處鉛膠簾的單片防護厚度不得小于0.35mm鉛當量。 3.3 系統的安全聯鎖 3.3.1 系統的每個門最少需兩道安全聯鎖。當門開啟時,其中任意一個聯鎖就可導致高壓發生器供電線路自動斷開。除門以外,其它部分移動都不會使電流切斷。 3.3.2 每個蓋板至少有一道安全聯鎖。蓋板移開,安全聯鎖開關啟動,系統將無法產生X射線。 3.3.3 任一安全聯鎖引起X射線發生中斷后,必須重新使用開啟控制器才能產生X射線。 3.3.4 系統任一獨立部件的失靈不應引起多于一道的安全聯鎖失靈。 3.4 接地故障將不應導致系統產生X射線。 3.5 系統頂板上應永久安裝通電指示燈和X射線發射指示燈。 3.6 系統用鑰匙開啟控制器應確保在鑰匙取下后系統不產生X射線。 3.7 應確保系統安全的原始設計不被修改和變更。 4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使用中的放射防護要求 4.1 系統工作時,不允許身體的任何部位通過通道口和窗口進入射線束內。 4.2 系統使用中遇緊急情況,應該按緊急停止按鈕,使系統停止運行。 4.3 系統使用中發現該系統的通電指示燈和x射線發射指示燈不能正常工作,應該立即停機修復。 4.4 系統的安全聯鎖和電氣性能應定期維修保養和檢驗,防止事故的發生。 4.5 系統通道口處鉛膠簾應保持完整,對破損鉛簾應及時更換。 4.6 系統維修時,應首先切斷電源。在恢復安全聯鎖后,通過強制按鈕進行調試。 5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的檢測檢驗要求 5.1 對本標準3.1所規定的系統外表面輻射控制值的檢測,應在門及蓋板全封閉并固定到位,X射線管的電壓、電流、射線束方向及散射狀況的組合保證處于操作狀態的系統外表面X射線輻射達到最大時,在直線距離不超過5cm,橫截面不小于10cm2的接受面積上進行平均測量。系統外表面輻射測量點平面示意圖見附錄A(規范性附錄),要求各點測量結果中的最大值符合本標準3.1的規定。 5.2 對系統進行輻射檢測時,應使用經過已知能量響應校正的電離空或累積劑量計方法進行測量。 5.3 對系統的任一安全聯鎖裝置進行切斷檢驗,應符合本標準3.3的規定。 5.4 對系統的供電開關的檢測,在切斷供電開關時該系統不應有X射線產生。 5.5 新設計、新安裝的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必須進行防護性能的驗收檢測。對不合格設備,改造后重新進行檢測。 5.6 系統輻射安全的常規檢測為每年一次。
附錄A (規范性附錄) X射線行李包檢查系統外表面輻射測量點平面示意圖

圖A.1旅客通過側平面示意圖

圖A.2 行李包入口側平面示意圖
[1] |